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

理財第一波:業主與租客的稅務問題

適逢報稅季節,數天前的文章刊登後,即收到多封讀者電郵,問及作為業主與租客的稅務問題,現逐一解答。
讀者 S. Cheung及 G問有關出租物業按揭支出問題。 G有物業市值 600萬元,按揭 420萬元,分 30年償還,年租金收入 24萬元,他可在填報稅表時申請個人入息課稅。但如由租客繳交差餉,計算物業稅款時,要先減去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20%,再乘以標準稅率 15%,稅款是 28800元。
如利用個人入息課稅,可把出租物業按揭支出減去,沒 10年限制。假設是 83057元,再減基本免稅額 10.8萬元,稅款是 18元。因他可把基本免稅額減去,再加上,計算稅款是由 2%、 7%、 12%,然後才是 17%,而非物業稅劃一的 15%,所以令稅款大減。

不是每次利用個人入息課稅也有利,納稅人可先申索,稅局會按對他較有利情況作通知。稅局網頁有軟件比較申索與不申索的稅款。
讀者 Dennis獲僱主每月給予數千元房屋津貼,但稅局當作入息一併評稅。要減少稅款,一定要把款項用來租屋。假設 Dennis年薪 24萬元,另每月房屋津貼 5000元,如不用來租屋,全數要計入應評稅入息,稅款是 18600元。如他用以租屋,僱主每月發還他支付的全部居所租金 5000元,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,評稅主任或會視之為僱主會向他提供居所,其租值只是應評稅入息的 10%,即 24萬元 x10%=2.4萬元,稅款 12480元。剛 60大壽的 ACCA香港分會,在本周六、日下午有免費稅務諮詢,地點在青衣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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